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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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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登記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600806 制定)

經核准登記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藥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登記事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俾能適應事實需要。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00806 制定)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登記事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俾能適應事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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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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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經核准登記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藥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