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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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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務必提出相關的法條或相關資料,故無法提供答案。

立法沿革 2

(060080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設治局)為縣(市)政府(設治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機關,俾明職權之所屬。

(0910524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配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改隸,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原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三、目前行政層級已無「設治局」,爰將條文「(設治局)」等字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600806 制定)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俾明職權之所屬。

(0910524 修正)

一、配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改隸,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原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三、目前行政層級已無「設治局」,爰將條文「(設治局)」等字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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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