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上述法規務必提出相關的法條或相關資料,故無法提供答案。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設治局)為縣(市)政府(設治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機關,俾明職權之所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配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改隸,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原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三、目前行政層級已無「設治局」,爰將條文「(設治局)」等字刪除。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俾明職權之所屬。
一、配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改隸,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原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三、目前行政層級已無「設治局」,爰將條文「(設治局)」等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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