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將前季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前項資料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業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填報動物用藥品產銷資料,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以提昇至法律位階。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資料保存三年。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前項資料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為減輕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按季提報負擔,落實業者自我管理以符合實務管理需要,調整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保存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之頻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報備之動物用藥品種類等資料,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將彙報至中央主管機關之期限一併調整,爰修正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業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填報動物用藥品產銷資料,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以提昇至法律位階。
一、為減輕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按季提報負擔,落實業者自我管理以符合實務管理需要,調整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保存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之頻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報備之動物用藥品種類等資料,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將彙報至中央主管機關之期限一併調整,爰修正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