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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動物用劣藥而為之分裝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明知為動物用劣藥而為之分裝者之處罰,並對過失犯亦作處罰之規定,而期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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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併入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明知為動物用劣藥而為之分裝者之處罰,並對過失犯亦作處罰之規定,而期周全。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併入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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