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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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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期限改製或退貨者,得沒入銷毀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根據司法院的判決中有提到該法條第一項,檢察官在審理案件時進行職務執行。根據法令解釋,對於本法查獲的動物用劣藥,未依第29條規定期限改製或退貨者,得由法院依法處置,例如沒入銷毀之。

立法沿革 3

(0600806 制定)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毀之。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期限改製或退貨者,得沒收銷毀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應予沒收,以防再犯。

(1020104 修正)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毀之。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期限改製或退貨者,得沒入銷毀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沒收」係屬刑法從刑之用語,而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劣藥之處罰係屬行政罰,爰配合將第二項修正為行政罰之「沒入」。

(1051021 修正)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期限改製或退貨者,得沒入銷毀之。

立法理由一、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有關涉及刑事部分之沒收規定,依刑法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未修正,列為本條文。

(0600806 制定)

本條規定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應予沒收,以防再犯。

(1020104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沒收」係屬刑法從刑之用語,而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劣藥之處罰係屬行政罰,爰配合將第二項修正為行政罰之「沒入」。

(1051021 修正)

一、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有關涉及刑事部分之沒收規定,依刑法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未修正,列為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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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期限改製或退貨者,得沒入銷毀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