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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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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如係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飭令原進口商限期向國外原廠商請求退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600806 制定)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省(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飭令原進口商限期向國外原廠商請求退貨。

立法理由對於查獲之動物用劣藥,經檢驗後尚可改製使用,或輸入之劣藥尚可要求退貨者,如遽予沒收銷毀,浪費國家資材,且有損個人利益,似非所宜。爰規定准其限期改製或限期要求退貨,俾使物盡其用,藉維當事人之權益。

(0910524 修正)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飭令原進口商限期向國外原廠商請求退貨。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原條文所定之「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0806 制定)

對於查獲之動物用劣藥,經檢驗後尚可改製使用,或輸入之劣藥尚可要求退貨者,如遽予沒收銷毀,浪費國家資材,且有損個人利益,似非所宜。爰規定准其限期改製或限期要求退貨,俾使物盡其用,藉維當事人之權益。

(0910524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原條文所定之「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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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9 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