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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5條的內容。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受罰人提出申請復核時,應先向處罰罰鍰機關提繳應納罰鍰半數之保證金。處罰罰鍰機關應於接到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原處罰;認為無理由者,始得依本法之規定,逕送法院強制執行。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對於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得有申請復核之機會,爰採用藥物藥商管理法第85條之規定,藉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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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簡化罰鍰執行程序,參照一般立法例,不依限繳納即送強制執行,毋須再有申請復核程序,再者,對行政機關之處分不服,受罰人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且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對受罰人救濟之權益已有相當保障,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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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得有申請復核之機會,爰採用藥物藥商管理法第85條之規定,藉資保障。
一、本條刪除。 二、為簡化罰鍰執行程序,參照一般立法例,不依限繳納即送強制執行,毋須再有申請復核程序,再者,對行政機關之處分不服,受罰人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且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對受罰人救濟之權益已有相當保障,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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