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所含成份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但尚未超過一定限度者,因其危險性較小故列為劣藥,而原為合法藥品,因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或因超過有效期間,以致不得使用之動物用藥品為劣藥,因其為害情形較輕,故處罰亦較偽藥為輕。
本條規定所含成份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但尚未超過一定限度者,因其危險性較小故列為劣藥,而原為合法藥品,因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或因超過有效期間,以致不得使用之動物用藥品為劣藥,因其為害情形較輕,故處罰亦較偽藥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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