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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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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600806 制定)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所含成份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但尚未超過一定限度者,因其危險性較小故列為劣藥,而原為合法藥品,因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或因超過有效期間,以致不得使用之動物用藥品為劣藥,因其為害情形較輕,故處罰亦較偽藥為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00806 制定)

本條規定所含成份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但尚未超過一定限度者,因其危險性較小故列為劣藥,而原為合法藥品,因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或因超過有效期間,以致不得使用之動物用藥品為劣藥,因其為害情形較輕,故處罰亦較偽藥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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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