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其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全程或階段性製造動物用藥品。 二、階段性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自原料至成品完成前之任何一階段,包含半成品、混合、打錠、充填、包裝與貼標及其他相關製程。
回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其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全程或階段性製造動物用藥品。 二、階段性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自原料至成品完成前之任何一階段,包含半成品、混合、打錠、充填、包裝與貼標及其他相關製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