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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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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委託其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全程或階段性製造動物用藥品。 二、階段性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自原料至成品完成前之任何一階段,包含半成品、混合、打錠、充填、包裝與貼標及其他相關製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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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