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負責人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製造業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法人、機關(構)或學校者,檢附其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負責人或地址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業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根據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的規定,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負責人或地址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製造業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輸入業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負責人或地址,需要提供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以確保變更後的業者符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示例:藥事法第39條規定了製造、輸入藥品的許可要求,並明確規定了申請變更時需提供的文件,以確保業者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