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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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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動物用一般藥品或動物用消毒藥品之效能、用法、用量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准並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變更效能、用法用量之處方依據。 六、變更輸入動物用一般藥品或動物用消毒藥品之效能、用法、用量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其證明文件應詳載變更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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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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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變更動物用一般藥品或動物用消毒藥品之效能、用法、用量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