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之有效期限或貯存條件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安定性試驗資料。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之有效期限或貯存條件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安定性試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