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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一、新藥。 二、口蹄疫活毒或不活化疫苗檢驗登記案。 三、豬瘟、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新城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或傳染性華氏囊病之活毒疫苗檢驗登記案,其病毒株與國內已准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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