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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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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疫物輸入時,經檢疫發現感染有害生物而無法立即鑑定,或輸入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種類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隔離檢疫。
  2. 2.前項檢疫物之隔離檢疫,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或其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
  3. 3.第一項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確認有害生物種類或可鑑定植物種類後,得解除隔離檢疫管制,並依其檢疫結果予以放行,或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命輸入人限期消毒、銷燬、退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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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檢疫物輸入時,經檢疫發現感染有害生物而無法立即鑑定,或輸入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