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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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時,應依應變計畫及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規定處理,並依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將感染性生物材料銷毀、封存、停止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2.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安全無虞,並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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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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