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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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銷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由設置單位予以記錄及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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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13條,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的銷毀必須經過生物安全會或指定的人員確認,並由機構進行記錄和保存三年。這是為了確保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的適當處理,以及跟蹤追溯相關的操作紀錄。例如,若有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需要銷毀,必須透過生安會或指定專責人員確認後進行記錄,並保存紀錄三年,以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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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