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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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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單位應每半年指派專人檢查、盤點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其他生物安全相關資訊,並將結果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
  2. 2.前項檢查、盤點發現異常情形時,生安會或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異常事件調查;其屬第三級以上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品項、數量或其他重大異常情形者,設置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於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完成調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調查報告陳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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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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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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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設置單位應每半年指派專人檢查、盤點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