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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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通過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定期檢查。 四、實驗室經查核其操作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五、實驗室發生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有污染動物用藥品樣品之虞。 六、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計畫書執行試製。 七、未依前條規定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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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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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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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