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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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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通過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定期檢查。 四、實驗室經查核其操作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五、實驗室發生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有污染動物用藥品樣品之虞。 六、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計畫書執行試製。 七、未依前條規定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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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