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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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農藥原體製造應有適當具量產規模之生產設備及生產管理制度,並應視生產過程之實際需要設安全設施、監測控制記錄系統或有效緊急處理設備。
- 2.生產微生物製劑農藥之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具備滅菌消毒設備及獨立空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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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工廠設廠標準第4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農藥原體製造應有適當具量產規模之生產設備及生產管理制度,並應視生產過程之實際需要設安全設施、監測控制記錄系統或有效緊急處理設備。另外,生產微生物製劑農藥之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具備滅菌消毒設備及獨立空調系統。 參考資料: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二、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㈠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㈡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㈢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㈣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三、農藥原體:指用以加工前款各目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前款各目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根據這些規定,農藥製造工廠應具備相應的生產設備、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以符合法律規定。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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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