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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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農藥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藥時應依農藥標示記載,穿戴適當之防護設備,並採行適當之鄰田污染防範措施或設備。 二、使用劇毒農藥後,應於農田與農作物周圍設立標誌,予以警告。 三、農藥包裝容器不得隨意棄置,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規定。 四、不得於魚塭、池塘或河流,傾倒農藥、洗滌施藥器具或包裝容器。 五、在規定間隔日數內不得採收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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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