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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藥檢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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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檢查辦法第11條,農藥需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才能製造、加工或輸入。該條法規旨在確保農藥的品質和安全性,以保障農作物的生產和人民健康。例如,如果一家農藥公司未經過相應的檢驗合格程序,就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農藥,便違反了這項法規。這與案件中有關偽農藥的裁判書有關,被告未經核准即輸入農藥,屬於違反農藥檢查辦法第11條的行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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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檢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檢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