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檢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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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檢查辦法第11條,農藥需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才能製造、加工或輸入。該條法規旨在確保農藥的品質和安全性,以保障農作物的生產和人民健康。例如,如果一家農藥公司未經過相應的檢驗合格程序,就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農藥,便違反了這項法規。這與案件中有關偽農藥的裁判書有關,被告未經核准即輸入農藥,屬於違反農藥檢查辦法第11條的行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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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