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檢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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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藥檢查時,得會同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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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藥檢查時,得會同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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