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檢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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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藥檢查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了農藥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時應出示的證件,並要求農藥業者應該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農藥業者接受檢查並提供必要資料。根據參考資料,農藥檢查人員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檢查人員證,並且農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必須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例如,如果農藥檢查人員到某農藥業者的倉庫進行檢查,該業者不得拒絕檢查,並應該提供相關資料以配合檢查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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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