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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藥檢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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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藥檢查人員至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執行檢查時,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發之農藥檢查人員證。
  2. 2.前項檢查,農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由其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人員陪同檢查及提供檢查所需之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藥檢查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了農藥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時應出示的證件,並要求農藥業者應該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農藥業者接受檢查並提供必要資料。根據參考資料,農藥檢查人員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檢查人員證,並且農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必須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例如,如果農藥檢查人員到某農藥業者的倉庫進行檢查,該業者不得拒絕檢查,並應該提供相關資料以配合檢查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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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檢查辦法第 5 條規定:「農藥檢查人員至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檢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