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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 二、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代表性使用範圍:指群組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二)可延伸使用範圍:指群組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三、主要使用範圍:指使用於主要作物及主要有害生物者。 四、少量使用範圍:指使用於少量作物或少量有害生物者。 五、主要作物:指國內種植面積二千公頃以上或年產值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作物。 六、少量作物:指主要作物以外之作物。 七、主要有害生物:指全國性或經常發生之有害生物。 八、少量有害生物:指主要有害生物以外之有害生物。
  2. 前項第五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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