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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田間試驗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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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 二、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代表性使用範圍:指群組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二)可延伸使用範圍:指群組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三、主要使用範圍:指使用於主要作物及主要有害生物者。 四、少量使用範圍:指使用於少量作物或少量有害生物者。 五、主要作物:指國內種植面積二千公頃以上或年產值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作物。 六、少量作物:指主要作物以外之作物。 七、主要有害生物:指全國性或經常發生之有害生物。 八、少量有害生物:指主要有害生物以外之有害生物。
  2. 2.前項第五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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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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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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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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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 二、延伸使用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