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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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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之特定用途農藥,其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之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的相關要求,包括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的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這是為了確保特定用途農藥的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過程符合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的紀錄以供核查。 舉例來說,根據農藥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如果一家公司申請製造特定用途農藥,必須依據實際的製造過程和數量進行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核查。 參考資料: 農藥管理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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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其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之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