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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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其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之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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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的相關要求,包括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的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這是為了確保特定用途農藥的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過程符合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的紀錄以供核查。 舉例來說,根據農藥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如果一家公司申請製造特定用途農藥,必須依據實際的製造過程和數量進行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核查。 參考資料: 農藥管理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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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