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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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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完畢、使用期限屆滿或違反第九條之安全管制措施且經植物檢疫機關限期命其補正或改善而未補正或改善者,應會同植物檢疫機關辦理再輸出或銷燬。
  2. 2.前項檢疫物或其衍生物經風險評估准輸入者,得免辦理再輸出或銷燬,並解除第九條之安全管制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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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完畢、使用期限屆滿或違反第九條之安全管制措施且經植物檢疫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