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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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標準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之研究、分析事項。 三、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事項。 五、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國際聯繫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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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勞工安全衛生處的職掌包括訂定、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標準事項、研究分析勞工職業災害預防事項、進行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實驗事項、測定勞工作業環境事項、進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輔導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事項、進行勞工安全衛生的國際聯繫事項,以及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的事項。 根據法條,勞工安全衛生處在勞工安全衛生標準的訂定和修正上扮演重要角色。在實際案例中,勞工安全衛生處可能參與制定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標準,並進行相關研究和分析,以確保勞工工作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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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