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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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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