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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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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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1條,該規定設有統計處,並且明確規定統計長、副統計長的職務等級範圍,以及負責勞工調查、統計、研究和分析等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法規,統計處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任。 範例:例如,如果統計處需要新增工作人員,則必須依照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充,以確保統計處的運作符合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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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