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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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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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7條,本會的會議規則和辦事細則需要由本會擬訂,然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這條規定強調了勞工委員會對於自身會議規則和辦事細則的自主制定權。這些規則和細則將作為本會會議的基本運作框架,確保會議能夠按照既定程序進行,並且得到行政院的核定認可。例如,勞工處理特定勞工事務的相關會議,便需要遵循本會制定的會議規則和辦事細則,以確保會議程序合法有效地進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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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