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國人聘僱之許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員。
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國人聘僱之許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