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至十二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