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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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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至十二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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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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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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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