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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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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技正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課長二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股長九人至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至九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課員六人至十人,輔導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輔導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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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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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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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二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技正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