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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2.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3.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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