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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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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2. 2.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3. 3.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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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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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7 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