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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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監理會)移入之三十九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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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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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09 制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監理會)移入之三十九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就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勞動部係將原勞保監理會業務整併,計有正式職員三十九人隨同業務移撥至勞動部,茲因勞保監理會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勞保監理會整併至勞動部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法規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就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勞動部係將原勞保監理會業務整併,計有正式職員三十九人隨同業務移撥至勞動部,茲因勞保監理會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勞保監理會整併至勞動部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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