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21

快速跳轉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及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之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