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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8–269

18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指揮、監督、考核及激勵。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19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及指導。 五、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六、國會聯絡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20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21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及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之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24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事項: 一、主管業務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二、主管案件之處理。 三、主要文稿撰擬及初。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交辦事項。
25
薦任級秘書及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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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