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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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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指揮、監督、考核及激勵。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有著綜理局務的權責,包括業務計畫、法規研訂、概算編製、會議主持、工作指揮監督等多項職掌。例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局長有權制定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這反映在他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的權責上。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相關法規文件及法律解釋。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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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