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指揮、監督、考核及激勵。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根據上述法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有著綜理局務的權責,包括業務計畫、法規研訂、概算編製、會議主持、工作指揮監督等多項職掌。例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局長有權制定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這反映在他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的權責上。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相關法規文件及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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