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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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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報。 七、上級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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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