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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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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文稿之閱與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與指導。 五、財物審核小組之召集。 六、主任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2 條,副主任在協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時,應具有以下權責: 1. 參與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 2. 出席與主持各種會議。 3. 核閱及代判文稿。 4. 協調、監督與指導各單位工作。 5. 召集財物審核小組。 6. 完成主任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2 條,副主任在協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時,權責涵蓋了許多重要的協調和指導工作。例如,他需要參與重要業務研議、出席各種會議並主持,以及核閱文稿等。这些職責都要求副主任具有相應的能力和權限,以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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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