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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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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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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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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3 條規定:「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