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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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修正。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應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者外,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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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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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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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