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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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非全國性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非全國性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縣(市)者,以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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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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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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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