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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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二、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逾總名額三分之一。 三、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任期屆滿得連任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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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二、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逾總名額三分之一。 三、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任期屆滿得連任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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