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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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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 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 公務人力規劃事項。 (四) 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五) 員額設置基準之研擬事項。 (六) 人員甄選、任免薪、遷調、考試分發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七) 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 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事項。 (九) 人事資料登鍵錄及管理應用事項。 (十) 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任免、遷調、人力規劃事項。 (十二) 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三) 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四) 職員訓練、進修、考察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行政革新推動、督導事項。 (六) 待遇、福利之擬辦事項。 (七) 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定或核轉事項。 (八) 職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辦理事項。 (九) 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 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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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免名詞
  • 名詞
  • 彈劾名詞
  • 懲戒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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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