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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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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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勞工保險局的主管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報。這表示勞工保險局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在必要情況下召開臨時會議。這個規定可以確保局內各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例如,假設有重要的保險案件需要討論,勞工保險局就可以召集臨時會議來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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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