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第8條,該規定課掌處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的檢查、發證、製造許可證的核發及查核、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審查及檢查、督導代行檢查業務、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以及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的勞動檢查事項。這些事項涉及到勞工安全衛生,保護勞工的生命和健康。 這些檢查及許可證核發的相關事項可作為違規情事的認定依據,並且根據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條,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能會面臨罰鍰處分。如參考之「勞動檢查報告書」中若發現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的檢查不合格、沒有相應的證件或許可等情況,可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 核名詞
- 行政指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