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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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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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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