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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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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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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