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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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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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所長負責綜理所務、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而副所長則協助所長處理所務。這是勞動檢查所內部組織和權責的明確規定。這項規定可透過勞工檢查所組織規程及職掌範例文件來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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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