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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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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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